
一、平价/原价转让
平价转让是最典型的免交所得税的情形。依据《个人所得税法》及其实施条例,股权转让属于财产转让所得,以转让财产收入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计税基础。因此,当股权转让以平价或原价进行时,应纳税所得≤0,转让方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。换言之,只有当转让价格高于原价时,才会产生应纳税所得额,进而需要缴纳税费。
需要注意的是,折价或者低价转让股权的,并不必然属于免税情形,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,税务局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,并以核定数额为基础征收所得税。

二、继承股权:
适用于自然人股东死亡后,其继承通过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,取得股权时,通常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法定继承顺位:
第一顺序继承人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
第二顺序继承人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
遗嘱指定继承人(需有合法有效遗嘱)
备注:股权继承环节免征个人所得税,但继承人需注意后再转让时,如果转让价格超过“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”时,就超过部分,仍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举例:A从B处继承C公司股权100万元,不考虑其他费用。A继承股权时,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。A继承后又将该股权转让给D,再转让的价款为110万元,则A的应纳税额为10万元,应交个税2万元。若再转让价款≤100万元时,A仍然无须缴纳个税。
三、近亲属间无偿赠与/低价转让股权
近亲属之间无偿赠与股权或者低价转让股权,不属于“转让收入明显偏低”的情形,转让人和受让人均无不交纳个税。
近亲属的范围:
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孙子女、外孙子女、兄弟姐妹、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。
备注:如股权继承一样,股权赠与或转让环节免征个人所得税,但受让人再转让股权时,转让价格超出“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”时,须就超过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四、公司内部股权激励
股权激励的经典模式,公司以较低的价格将自身股权转让给员工,并规定员工在一定时期内不能转让给公司以外的人员,但可以在公司内部进行转让。
若员工内部转让该部分股权时,无论内部转让价格是否高于取得价格,只要员工能够提供“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”的证明资料,通常情况下,也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证明材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:
1)相关法律、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,有内部转让的具体规定。
2)财务报告、市场分析、评估报告等,用于证实转让价格公平、合理。
3)转让双方的沟通记录等其他证明交易合理性的资料文件。
编辑:曾实 编审:石仁均
